张某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入住使用大半年后,该房屋卫生间漏水导致楼下邻居房屋受损,赔偿了邻居相应的修复费,张某不甘想要解除与原二手房房主的房屋买卖合同,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并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8年1月5日,原告张某于与被告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顾某位于钦北区某处的一套房产,房屋总价款为55万元,房屋税费、过户费由原告张某负担。合同签订后,张某全额支付购房款55万元给顾某,并为办理房屋过户支付了有关税费1.2万元。2018年3月1日,顾某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张某入住该房屋。胡某是该小区的业主,与张某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胡某住在张某的楼下房屋。2018年12月起,胡某房屋的主卧及卫生间、书房、客厅与主卧之间的连廊,天花板及墙体陆续出现渗漏水现象。胡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2020年5月11日,胡某将张某起诉至钦北区法院,法院认定胡某房屋的漏水系张某卫生间所致,判决张某赔偿给胡某房屋受损修复费1.2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现张某认为顾某隐瞒房屋漏水现象,欺诈原告张某购买房屋为由,将被告顾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被告顾某房屋买卖合同,被告顾某返还原告张某购房款55万元,过户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1.2万元及以上金额至今所产生的银行贷款利息8.5万元,并赔偿因合同欺诈引起造成损失2.5万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因房屋渗水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张某虽然证实其房屋存在渗水到楼下房屋的事实,但本案房屋在2018年3月份交付给原告张某使用,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房屋漏水的时间为2018年12月,原告张某在收房时并未对房屋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原告张某在占有房屋已经大半年后出现了渗水现象,不排除使用过程中的其它原因如自身使用不当等造成,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漏水原因系被告所致,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况且解除合同时在根本性违约的情形下方可主张,即房屋的使用目的不能实现,而本案仅是出现了渗水现象,原告张某对渗水处进行修复后,不影响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故原告张某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张某入住房屋大半年后出现了渗水现象,不排除使用过程中的其它原因如自身使用不当等造成,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漏水原因系被告所致,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法院依法对其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