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依法变更监护人
作者: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庞萍  发布时间:2022-10-24 10:31:02 打印 字号: | |

因父亲过世,母亲离家出走多年未归,两人生育的三个孩子失去监护状态,奶奶向法院申请撤销孩子母亲对三个孩子的监护资格变更其为监护人,是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判决支持奶奶的诉讼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刘某对小丽、小康、小祥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申请人黄某为小丽、小康、小祥的监护人。

李某与刘某分别生育了小丽、小康、小祥三个子女,黄某刘某系婆媳关系2017年底,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刘某一气之下抛下年幼的子女离家出走,三个孩子留给李某独自抚养,再也不闻不问。2021年5月,李某因病去世,刘某没有回家照顾子女。孩子均未成年,处在失去监护状态,实际由奶奶黄某监护。刘某作为三个孩子的母亲,对子女负有监护的义务,在丈夫李某去世后,应当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刘某离家出走多年,对子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影响了被监护人三个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此,黄某向钦北区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刘某的监护权,变更其小丽小康小祥的监护人。

庭审中,被申请人刘某称,其同意变更申请人黄为小丽、小康、小祥的监护人。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本案中,被申请人刘某离家出走多年,三个子女小丽、小康、小祥由李某抚养,在李某去世后,三个子女由申请人黄某抚养,因被申请人刘某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三个子女处于危困的状态,因此,申请人黄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刘某三个子女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黄为小丽、小康、小祥的监护人,法院予以支持。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37条规定,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被申请人刘某离家出走多年,孩子由李某抚养,在李某去世后,刘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健康成长,但刘某一直未归,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三个子女处于危困的状态,孩子一直跟随奶奶生活,监护权由奶奶黄某行使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奶奶黄某为孩子的监护人。同时,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其负担的抚养费义务并不免除。


 

 
责任编辑:钦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