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听清楚讲话声音吗?”
“清楚!”
……
“好的。下面准备开庭了。今天,我们通过互联网法庭远程视频方式开庭审理此案,请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庭纪律……”
11月17日上午9时正,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内,随着一声法槌的敲响,庭审正式开始。审判庭里除了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原、被告都没到现场参加诉讼,这也是钦北区法院首次使用互联网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四川某建筑劳务公司诉被告某人社局、某政府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在庭审时间的前两天,远在四川的原告的委托代理律师来电称,因当地出现疫情,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无法到庭参加庭审,要求通过互联网庭审方式开庭。为了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审判工作,及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以及减少人员流动和保护各方健康安全考量,主办法官梁业盈随即主动联系各方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使用互联网云上法庭“云端”远程开庭审理的建议,得到了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因被告方的证据较多,为保证庭审记录的质量,主办人还要求原告在庭前提交对被告证据的电子版质证意见,并得到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支持。
当天在“云端”庭审现场,原告诉称,2021年10月25日,被告人社局送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原告在承建广西某高速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二分部隧道工程期间,拖欠了尹某某、梁某某等9人工资。原告经核实后认为,前述9人中只有尹某某、梁某某等5人是原告工地上的农民工,原告即向该5人付清了工资。原告认为席某某、王某、曾某某、白某该4人不是原告工地上的农民工,该4人与原告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因而该4人与原告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原告欠该4人的是劳务分包结算款,而不是工资。因此,对被告人社局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被告某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被告某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某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原告认为,二被告作出的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
庭审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各有2个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活动。主办法官严格按照审理程序规范,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当庭询问,组织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和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全程画面清晰,网络信号流畅、音质清晰,“线上”庭审秩序井然,依法平等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于当天上午11时,历时2个小时顺利结束了庭审。由于案情况较为复杂,该案将择日宣判。
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钦北区法院深入践行“为群众办实事”工作理念,积极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大力推行网上立案、云端审判、在线调解、电子送达等线上司法服务,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