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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703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1-18 17:22:3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0703执异62

 

李伯晨、刘德环、钟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俊远与被执行人李伯晨(原名李嘉龙)、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国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俊远申请追加刘德环、钟燕为(2022)桂0703执恢49号的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桂0703执异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刘德环、钟燕为2022)桂0703执恢4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2018)桂070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刘国定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对何俊远承担14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23年1月18日


 



 
责任编辑:钦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