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703执1978号
谭德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天诚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德敏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
1、本院(2022)桂0703执1978号《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载明:(1)履行(2022)桂070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向广西天诚和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25963元,申请执行费26614元,由谭德敏负担。
2、本院(2022)桂0703执1978号《财产报告令》,该《财产报告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财产、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院(2022)桂0703执19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2)桂0703执19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2022)桂0703执197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22)桂0703执197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2022)桂0703执197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2022)桂0703执1978号之八《执行裁定书》,上述《执行裁定书》分别载明:1、冻结被执行人谭德敏在中国银行账户人民币25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十个月;2、冻结被执行人谭德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人民币25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十个月;3、冻结被执行人谭德敏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人民币25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十个月;4、冻结被执行人谭德敏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人民币25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十个月;5、冻结被执行人谭德敏在兴业银行账户人民币250万元,冻结期限为二十个月;6、冻结被执行人谭德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人民币999000元,冻结期限为二十个月。经各金融机构反馈,上述所冻结账户的余额均不足额。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