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703执恢247号
利喜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苹志与被执行人利喜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
1、本院(2022)桂0703执恢247号《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载明:(1)履行(2018)桂0703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向申苹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由利喜贤负担。
2、本院(2022)桂0703执恢247号《财产报告令》,该《财产报告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财产、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院(2022)桂0703执恢247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担保人翁旋芬名下的钦州市钦北区扬帆大道泰和江山美地3号楼2单元3002号不动产[产权证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007号;建筑面积:113.13㎡];责令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司法处置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以偿还案件债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