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703执恢247号之一
翁旋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苹志与被执行人利喜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申请执行人黄卓山与被执行人利喜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
本院(2022)桂0703执恢247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担保人翁旋芬名下的钦州市钦北区扬帆大道泰和江山美地3号楼2单元3002号不动产[产权证号:桂(2020)钦州市不动产权第0027007号;建筑面积:113.13㎡];责令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司法处置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以偿还案件债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