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703执恢202号之一
杨叶启及涉案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河荣与被执行人杨叶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叶启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城北开发区江口九街15号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05)第C0471号),土地使用面积:79.2㎡],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封裁定书、委托评估结果告知书及评估报告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1、履行(2012)钦北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如实报告一年来的财产情况;3、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杨叶启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城北开发区江口九街15号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钦国用(2005)第C0471号),土地使用面积:79.2㎡];4、经委托广西中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不动产的评估总价值为106.29万元(不含税);
上述委托评估结果告知书及评估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其他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