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703执恢57号
林起华及涉案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林起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林起华名下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9号大华富贵世家3栋2单元1505号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4692号,建筑面积:109.57㎡),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拍卖执行裁定书、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北区税务局的复函、拍卖保留价通知书、拍卖公告、网拍时间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
1、履行(2022)桂0703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2、如实报告一年来的财产情况;
3、冻结被执行人林起华的银行存款;
4、拍卖被执行人林起华名下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9号大华富贵世家3栋2单元1505号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4692号,建筑面积:109.57㎡);
5、经向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北区税务局询价,上述不动产的计税评估基准价格为4078元/平方米(不含税);
6、经本案合议庭评议,决定将上述不动产的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358000元,在淘宝网中的本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网络拍卖;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即286400元;
6、依法将上述不动产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4月29日10时至2022年4月30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如果在评估拍卖(变卖)过程中,你方已经履行完本案义务,你方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止本次评估、拍卖(变卖)程序。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北区税务局的复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其他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