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703执恢55号之一
赖龙及涉案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赖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4月18日在淘宝网中的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人民币249000元拍卖被执行人赖龙名下位于钦州市扬帆北大道2号恒祥豪苑9号楼1单元1902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5232号,建筑面积:89.43㎡】,买受人王一雅以人民币277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续封、拍卖成交)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
1、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赖龙名下位于钦州市扬帆北大道2号恒祥豪苑9号楼1单元1902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5232号,建筑面积:89.43㎡),查封期限为三年;
2、解除对被执行人赖龙名下位于钦州市扬帆北大道2号恒祥豪苑9号楼1单元1902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5232号,建筑面积:89.43㎡】全部的查封,并注销原产权证;注销被执行人赖龙名下位于钦州市扬帆北大道2号恒祥豪苑9号楼1单元1902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5232号,建筑面积:89.43㎡】的全部抵押登记;被执行人赖龙名下位于钦州市扬帆北大道2号恒祥豪苑9号楼1单元1902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505232号,建筑面积:89.43㎡】的所有权及该房产的建筑土地分摊面积归买受人王一雅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四、买受人王一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