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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二)以案释法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作者: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谢惠徽  发布时间:2023-04-28 09:46:34 打印 字号: | |

2022年5月1日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钦州市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基层法院,受理除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垄断纠纷之外的,且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钦北区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26件,审结107件,结案率84.92%,调解64件,调解率50.79%,切实做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前。

为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钦北区法院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深入宣传知识产权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文化繁荣发展的积极作用,不断营造辖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良好舆论氛围。

 

今天,让我们走进以案释法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商标权侵权典型案例篇。

案例一

奶茶店为热度傍名“搭顺风车”,构成侵犯商标权!

基本案情

原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奶茶等第30类和咖啡馆等43类服务上拥有某奶茶商标。原告发现被告钦州市某餐饮店在店内招牌、装饰以及饮品外包装上使用了该奶茶商标的相关标识,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侵权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000元。被告钦州市某餐饮店辩称,我方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线上线下对商标进行的宣传及使用,使得该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相关公众对于该商标的涉案相关商品、服务上使用具有了一定的认知。被告在门口招牌、店内装饰以及物料杯上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其店内的装饰装潢与原告经营的店铺高度相似,足以引起消费者认为奶茶店是原告的加盟商或者存在特定联系,导致消费者造成混淆,故被告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给原告10000元。

法官提醒

“排队一小时,奶茶十分钟。”网红奶茶带来的品牌效应让“山寨奶茶”层出不穷,殊不知其中蕴含着商标权侵权。奶茶经营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在使用知名奶茶品牌时,要主动了解商标权归属等知识,避免商标权侵权带来的损失;同时要增强品牌意识,既不侵他人之权,也要创立属于自己的品牌商标,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把握主动权。

案例二

个体工商户销售“来路不明”的商品,构成侵犯商标权!

基本案情

原告某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转让获得×注册商标,该商标通过长期使用与宣传,获得诸多荣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经过市场调查发现,钦州市有某个体工商户销售有×注册商标的仿冒产品,对原告的商标与品牌荣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侵权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300000元。被告个体工商户辩称,我方对所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并不知情,并且能够提供证据和证实所售产品的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个体工商户在未经原告商标权利人许可授权同意下,对标注有×商标标识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待售,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被告抗辩其能提供产品合法来源问题,经法院核实发现,第三方不认可被告说法,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产品的唯一合法来源于第三方,故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被侵害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产品的类别、售价、盈利空间、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由被告赔偿给原告7000元。

法官提醒

近几年来,个体工商户销售产品商标侵权案频频发生,一方面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过于淡薄,另一方面是因为外地著名品牌商因维权意识的提高、通过维权获益等因素,扎堆组织职业打假人进行地毯式商标维权,一般此类案件以个体工商户无法证明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而被判赔偿告终。因此,个体工商户应提高对知名品牌的敏感度,在规范购货渠道的同时,要向厂商取得知识产权保证授权,并及时保留货物单据,避免购入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以免陷入商标权侵权困境。

案例三

制造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构成侵犯商标权!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纸业有限公司,注册有×商标。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商品后,经与原告正品对比,从包装防伪喷码、产品防伪Logo、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几个方面分析,均不符合正品的产品特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明显差异,该涉案商品不是原告公司产品,为假冒原告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品。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侵权产生的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0000元。被告辩称,我方销售数量很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应当减少赔偿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在包装上印有的“×”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该商品与原告生产的商品在包装防伪喷码、产品防伪Logo、生产工艺、产品质量等方面分析存在明显差异,故案涉商品属于侵害原告案涉商标权的侵权商品。法院综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所处位置、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获利、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及钦州本地市场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给原告5000元。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

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泛滥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不法分子制假、造假带来了巨大的产业利益链;二是销售商家通过低价购入、高价卖出从中获取了高收益;三是利用了消费者贪图品牌之名、低价购入的心理。假冒伪劣商品泛滥,不仅构成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发刑事风险,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责任编辑:钦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