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林某诉称,被申请人谭某、钦州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起陆续租赁申请人林某的钢管、工字钢、钢筋网片、扣件用于搭建钦州市某建筑工地12#楼的外墙钢架。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林某按约定交付租赁物,但两被申请人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更为糟糕的是,两被申请人因欠债太多,其他债权人擅自到工地将申请人林某出租给两被申请人的部分租赁物以拉走用于抵债。心急如焚的林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申请对放置在该建筑工地内的属于其所有的钢管、工字钢、钢筋网片、扣件等租赁物进行诉讼保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林某的申请,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谭某、钦州市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申请人林某的位于钦州市某建筑工地12#楼的钢管、工字钢、钢筋网片共500多吨及扣件6万多套(具体以实际清点为准),总价值200多万元。
执行遇困
4月2日,该诉讼保全案件移送到钦北区法院执行局并交由揭光业法官办理。主办法官随即查阅案卷材料,向当事人电话了解相关情况,并于4月3日到现场查看现场情况。经与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得知,钦州市某建筑工地的12#楼共31层且已封顶,外墙钢架已于3月初开始拆除,其中东单元外架已从上而下拆除至19层。该项目开发商称,该些钢管、工字钢、钢筋网片、扣件已被拆除堆放在工程项目楼下空地多日,严重影响12#楼工程项目的交付进度,如再继续堆放,将会出现延期交房、赔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严重后果。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揭法官当即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快速清理现场,将涉案的租赁物搬运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封。当他联系申请人林某到现场配合对被保全物进行清点确认,林某称已回老家无法到现场,执行保全工作只好延期。
4月10日,被申请人谭某到钦北区法院参加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除申请人林某外,其还租赁有8名案外人的钢管、工字钢、钢筋网片、扣件用于搭建12#楼外架,堆放在12#楼底空地的钢管、工字钢、钢筋网片、扣件不只属于申请人林某,还属于其他出租人,但因各出租人均未对各自的租赁物进行标记,其无法辨别哪些租赁物及数量归谁所有。8名案外人均主张12#楼18层以上的钢管、工字钢、钢筋网片、扣件等租赁物属于申请人林某的,18层以下的租赁物归案外人所有,但却未明确具体数量,同时还表示不同意将涉案租赁物拉到指定地进行查封。因担心租赁物被拉走,8名案外人连续几日在12#楼附近进行蹲守。申请人林某对此不予以认可,强烈要求立即对堆放在12#楼底空地的钢管、工字钢、钢筋网片、扣件等租赁物进行查封,如再次出现租赁物被拉走抵债的情况,其权益将遭受更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害。
执行局负责人覃小丽了解到上述情况后,立即向8名案外人进行释明,如对诉讼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依法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能阻碍对涉案物品的执行措施,否则将予以罚款、拘留。8名案外人对此表示不理解,仍不同意对涉案物品的查封,执行保全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破冰
为确认涉案物品的保全范围,避免案外人与申请人矛盾升级,2023年4月16日,钦北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星彬、执行局负责人、主办法官利用周未时间就执行保全情况进行了研讨。为查明事实,三人当天下午前往开发商企业了解相关情况,并调取了12#楼的建筑施工时间进度表。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应根据申请人出租涉案物品的时间,结合12#楼的建筑施工时间进度情况,来判断申请人出租的涉案物品具体是用于搭建哪些楼层的外架。根据该进度表判断出本次的诉讼保全的范围仅包括12#楼东单元的17层平面结构以上外架的钢管、工字钢、钢筋网片、扣件及西单元的16层平面结构以上外架的钢管、工字钢、钢筋网片、扣件。
确定本次诉讼保全的范围后,主办人揭光业于4月17日制定了执行实施方案,于4月19日上午组织30余名干警到12#楼执行现场开展执行保全行动。期间,8名案外人闻讯赶来,负责外围安保工作的干警向其释明本次诉讼保全的具体范围后,该8名案外人没有进一步予以阻拦,并离开了现场。直至4月20日18时许,经过两天的执行,本次查封钢管、网片、工字钢共计200多吨、扣件42000多套,并按《指定保管人通知书》的要求转移至其他地方由申请人林某负责保管。林某当场对本院的执行保全工作予以签字确认,并对本次诉讼保全的执行效率表示高度赞许。
结语
法院执行工作随时可能遇到不同的阻碍情形,面对不同的情况应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本次执行保全行动,钦北区法院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依规开展了诉讼保全活动,既确保申请人依法行使诉讼保全权利,又有效的化解案外人与申请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真正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宗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