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703执恢24号
方忠明及涉案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华丽与被执行人方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
1、履行(2020)桂0703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2、如实报告一年来的财产情况;
3、冻结被执行人方忠明的银行存款;
4、划拨被执行人方忠明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2315250055048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789.00元;
5、向被执行人方忠明发出《限制消费令》;
6、因被执行人方忠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