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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主动交来被执行人的车辆促案件执行
作者: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郭珑缘  发布时间:2023-06-16 10:28:5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遇上件新鲜事,申请执行人居然亲自将被执行人因生效判决取得所有权但尚未办理过户的车辆开至法院交由执行法官处置,让案件执行焕发生机。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黄甲与黄乙达成口头车辆转让协议,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后因该车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黄甲与黄乙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书》;黄甲将所购车辆归还黄乙,并协助黄乙办理返还车辆的过户手续;黄乙向黄甲返还购车款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黄乙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黄甲遂向钦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第一时间对黄乙名下的财产发起查控,结果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联系,黄乙称自己对生效判决结果不满意,目前正申请再审,拒绝履行义务。在此之际,申请执行人黄甲打来电话,自己能够提供被执行人黄乙的财产线索,由于黄乙尚未归还欠款,也不愿意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取回该车,因此车辆目前仍由自己保管。于是,黄甲于2023年4月20日下午将该车开至钦北区法院,交由法院依法处置。目前该车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后续车辆拍卖工作正有序进行。若车辆拍卖成交,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应费用后,余款将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被执行人相应的债务。

结语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利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维护自己的胜诉权益,也有义务积极配合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行踪、财产线索,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将为案件的成功执行提供有力支持。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有效线索,有助于法官精准高效执行,共破执行困境,既能实现了债权,又能提升法院执行效率,实现双赢。


 

责任编辑:钦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