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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毒品,被判“真”刑罚
作者: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黄彦嘉  发布时间:2023-06-26 17:13:43 打印 字号: | |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近年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毒案件审理工作,持续加大对网络贩毒、零包贩卖、向未成年人贩毒、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贩卖新型毒品等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对毒品犯罪“零容忍”。2023年6月20日,在第36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钦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贩卖“假”毒品案件,被告人吴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情介绍

 

2023年1月,吸毒人员李某某因毒瘾发作,想到被告人吴某某认识的朋友众多,便联系询问吴某某是否有途径购买到毒品,其想要购买700元的毒品“K粉”。吴某某联系到朋友甲(姓名不详)得知有途径购买到毒品“K粉”后,搭乘甲前去购买毒品“K粉”。甲拿到毒品后,吴某某向甲支付600元毒资购买了1克毒品,后将该1克毒品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2023年3月,吴某某与甲聊天时,甲说有办法买到毒品“K粉”,吴某某因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便想通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某赚取差价,于是通过微信电话联系李某某,李某某向吴某某以1200元1克的价格购买毒品“K粉”,并约定第二天通过微信将毒资转账给吴某某。2023年3月7日,吴某某向甲购买1克毒品后,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索要毒资,但李某某因钱不够一直未能将毒资转给吴某某,吴某某表示同意李某某先支付700元的毒资,待到毒品交易完成后再支付剩下的500元。之后李某某于2023年3月7日将7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吴某某。当日22时许,吴某某在钦州市某小区门前将一小包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毒品交给李某某。

 

2023年3月22日,民警将李某某抓获,依法扣押到疑似毒品“K粉”一小包,净重0.75克。2023年3月22日,民警将贩卖毒品的吴某某抓获。经鉴定,从李某某处扣押到的疑似毒品可疑物中未检出氯胺酮、氟胺酮成分。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告人所贩卖的毒品经鉴定未含有国家列管的毒品成分,贩卖毒品的行为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2023年6月20日上午,钦北区法院依法当庭宣判该案,对被告人吴某某作出前述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犯罪对象认识错误导致贩卖毒品未遂的案件。被告人因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便想通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取钱财。本案被告人误将假毒品当做真毒品,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并以此牟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不影响本案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群众生活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在审理中始终坚持不枉不纵原则,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毒品犯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精准定罪量刑,有效引导涉毒犯罪分子真诚认罪认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好新时代禁毒人民战争的决心。

 

法官说法

 

实践中,贩卖假毒品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故意以假充真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获利,此时,行为人主观上想利用假毒品骗取他人钱财,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是行为人完全不知是假毒品,以为是真的毒品而予以贩卖。行为人虽然卖出的是假毒品,但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故应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如果所贩卖的毒品中有真有假,此时不能将该毒品视为“假”毒品,而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这一法条彰显了我国对涉毒品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一碰毒品误终生。希望广大群众能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携手一起防范、抵制毒品,共同创建“健康人生 绿色无毒”的美好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钦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