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703执249号
简洪景、简洪海、简洪莹、利艳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光智、简洪景、简洪海、简洪莹、利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北区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复函、拍卖保留价通知书、拍卖公告、网拍时间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1、履行本院(2021)桂0703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如实报告一年来的财产情况;3、拍卖梁裕香名下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大寺镇糖厂坳(前进路276号)的不动产;4、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北区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复函,认为上述房产的计税基准评估价格为676614.8元(1640元/㎡×412.57㎡)元;5、将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560000元,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448000元;6、依法将上述房地产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8月27日10时至2023年8月28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的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10时至2023年9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北区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复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本案义务的,本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拍卖、变卖,以偿还案件债务。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