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703执1056号
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欣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钦州市恒翔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钦州金湾大酒店有限公司、钦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蒋天灿、高秀玲及涉案权利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欣盛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钦州市恒翔商贸有限公司、广西钦州金湾大酒店有限公司、钦州恒信置业有限公司、蒋天灿、高秀玲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人民路13号1901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2514号、钦国用(2013)第A2005号,建筑面积:944.49㎡、宗地面积:49.93㎡】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关于要求协助提供存量房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告知书、拍卖公告、网拍时间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
1、履行(2022)桂0703民初4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如实报告一年来的财产情况;
2、被执行人广西恒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钦州市人民路13号1901的不动产【产权证号: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302514号、钦国用(2013)第A2005号,建筑面积:944.49㎡、宗地面积:49.93㎡】;责令被执行人及不动产使用人迁出、腾空上述不动产并将钥匙交到本院,自行搬移个人生活必需用品等,不得故意拆除、毁损不动产。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未腾空的家具、电器、杂物等物品作抛弃物处理;
3、经向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进行询价,上述不动产的计税评估基准价格为4033元/㎡(不含税);
4、经本案合议庭评议,决定将上述不动产的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确定为300万元,在淘宝网中的本院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网络拍卖;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在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的基础上降低百分之二十,即240万元;
5、依法将上述不动产在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0777/02 ,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10时至2023年8月25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9月16日10时至2023年9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如第二次拍卖流拍,变卖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10时起60日内(竞价周期与延时除外);当次拍卖成交的,后续拍卖自动取消;
如果在评估拍卖(变卖)过程中,你方已经履行完本案义务,你方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止本次评估、拍卖(变卖)程序。
上述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关于要求协助提供存量房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其他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