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703执异37号
李伯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俊远与被执行人李伯晨、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清娇提出书面异议。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上述文书,从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一式陆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703执异37号
李伯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俊远与被执行人李伯晨、贺州市嘉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清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清娇提出书面异议。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上述文书,从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及相关证据一式陆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