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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桂0703执1550号公告
作者: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3-08-24 10:38:0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2022)桂0703执1550

 

广西汽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三涛、广西三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汽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任三涛、广西三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住址)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

1、本院(2023)桂0703执1550《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载明:1)履行2022)桂0703民初414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向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53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744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2、本院(2023)桂0703执1550《财产报告令》,该《财产报告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财产、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院(2023)桂0703执1550《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被执行人任三涛名下的如下财产:1、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丰宝商业城)602号商铺,产权证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24837号,建筑面积:209.93㎡2、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丰宝商业城)979号商铺,产权证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24903号,建筑面积:184.84㎡;3、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丰宝商业城)630号商铺,产权证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24870号,建筑面积:206.91㎡;4、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丰宝商业城)652号商铺,产权证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24873号,建筑面积:369.57㎡;5、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丰宝商业城)625号商铺,产权证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24863号,建筑面积:228.23㎡;6、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丰宝商业城)669号商铺,产权证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24839号,建筑面积:262.19㎡;7、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丰宝商业城)673号商铺,产权证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24857号,建筑面积:332.98㎡;8、位于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丰宝商业城)611号商铺,产权证号:桂(2020)贵港市不动产权第0024852号,建筑面积:280.99㎡;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司法处置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以偿还案件债务。

4、本院(2023)桂0703执1550查封公告查封公告》载明:2023年8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任三涛上第3项的如下财产,查封期限自2023年8月8日起至2026年8月7日止。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院(2023)桂0703执1550腾房迁出公告腾房迁出公告》载明:被执行人任三涛及房屋使用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及房屋使用人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迁出、腾空上述房屋并将房屋钥匙交到本院。

逾期不搬出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及居住在上述房屋的人员必须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本院强制执行,相应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及房屋使用人自行承担。

如上述房屋存在租赁情形的,承租人须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同时向本院提供书面租赁协议、既往租金支付凭证等能够佐证租赁事实的证据及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存在租赁关系。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月二十三

 


 

责任编辑:钦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