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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惹祸,监护人要担责
作者: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庞萍  发布时间:2023-09-05 16:57:58 打印 字号: | |

学生拿老师讲课的多媒体教学笔照射同学的眼睛,导致同学眼睛不适,因此去医院检查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慕某唐某均是钦州某中学七年级学生。2022年9月27日,慕某在教室里拿老师教学用的多媒体教学笔来玩耍,射到了正在教室里写作业的女同学唐某的眼睛。后唐某觉得眼睛痛就先后向班主任和父亲讲述了事情的经过。次日,唐某的母亲带唐某到医院进行检查,用去检查诊查费206元。经医院检查分析,唐某的眼睛未见异常。事发后,学校组织了慕某唐某的双方家长进行调解,但唐某父母未同意慕某父母提出赔偿600元的调解方案。于2023年2月15日,唐某父母将慕某和钦州某中学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费、检查费、误工费等损失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慕某在教室里拿老师教学用的多媒体教学笔照射到唐某的眼睛,导致唐某眼睛不适因去医院检查造成了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唐某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慕某是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慕某父母承担。钦州某中学所举的证据证明了学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学生开展了安全教育,要求学生不准拿玩多媒体教具等,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依法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唐某主张被告需赔偿医药费、检查费、误工费,只提供了用去检查诊查费206元的票据,其余损失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慕某的父母赔偿损失206元给唐某,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民法典第1165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8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慕某拿多媒体教学笔照射到唐某的眼睛,导致唐某因去检查眼睛造成了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唐某的身体健康权。慕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慕某父母承担。唐某主张被告需赔偿医药费、检查费、误工费,但只提供了用去检查诊查费的票据,其余损失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钦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