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桂0703执1588号
黄家梅、张文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家梅、张文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
1、本院(2023)桂0703执1556号《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载明:(1)履行(2022)桂0703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4574元,申请执行费7665元,由黄家梅、张文助负担。
2、本院(2023)桂0703执1588号《财产报告令》,该《财产报告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财产、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院(2023)桂0703执1588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被执行人黄家梅、张文助共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安州大道99号碧桂园安州府(钦州)5栋1001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桂(2022)钦州不动产证明第0040102];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司法处置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以偿还案件债务。
4、本院(2023)桂0703执1588号《告知评估价格通知书》、该《告知评估价格通知书》载明:黄家梅、张文助共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安州大道99号碧桂园安州府(钦州)5栋1001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号:桂(2022)钦州不动产证明第0040102]房产向国家税务总局钦州市钦南区税务局进行询价,经计税评估价格为有电梯公寓5198元/平方米{详见《关于提供存量房计税评估价格的复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