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钦北法执字第135号
何兰清、韦业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星桂与被执行人何兰清、韦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简小英、刘碧霞、刘月寿、胡泽芳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了(2015)钦北法执字第1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执行依据为(2014)钦北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人刘星桂为简小英、刘碧霞、刘月寿、胡泽芳。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2015)钦北法执字第13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上述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