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703执1861号
柳鑫: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柳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
1、本院(2023)桂0703执1861号《执行通知书》,该《执行通知书》载明:(1)履行(2022)桂0703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3198元,申请执行费5076元,由柳鑫负担。
2、本院(2023)桂0703执1861号《财产报告令》,该《财产报告令》载明: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财产、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院(2023)桂0703执18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查封被执行人柳鑫名下的位于钦州市永福东大街88号中梁钦州府1号楼1403号房的不动产;[房屋产权证号:桂(2019)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096号,建筑面积:99.57㎡];责令被执行人柳鑫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司法处置被查封的上述财产,以偿还案件债务。
4、本院(2023)桂0703执1861号《腾房迁出公告》,该《腾房迁出公告》载明:现责令被执行人及不动产使用人于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腾空上述不动产并将钥匙交到本院,自行搬移个人生活必需用品等,不得故意拆除、毁损不动产。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现场搜查、强制开启房屋、换锁查封、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对未腾空的家具、电器、杂物等物品将依法一并执行处分或作抛弃物处理。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及不动产使用人须到场,拒不到场不影响本院强制执行,相应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及不动产使用人自行承担。如相关权利人对上述不动产享有抵押权、租赁权等权益的,请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他项权证、租赁合同等材料到本院主张权利,以便本院审查、登记。逾期不主张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