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裁定受理申请人谢志宁对被申请人钦州市壮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及《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随机选任方式确定该破产案件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相关案件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钦州市壮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4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谢志宁,股东为谢志宁(占股67%)、吕喜莲(占股23%)、何明路(占股10%)。经营范围:租赁钦州市铜鱼水泥厂生产线进行水泥生产销售(有效期至2015年8月23日止);水泥制品、水泥添加剂、粉煤灰、矿粉生产、加工销售;建材、五金交电、煤炭、矿产品、矿渣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谢志宁称,钦州市壮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多年,2022年5月8日,公司股东谢志宁、吕喜莲、何明路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后注销。2022年7月26日该公司办理清税证明。2022年7月28日,公司自行成立清算组准备对公司自行清算,但由于股东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无法自行清算。公司名下无土地、厂房等不动产,亦无其他资产。对外无债权,亦无应收账款。无职工需要安置,也未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已知的债权人只有公司股东谢志宁,债权金额为645.5万元。
股东吕喜莲与股东谢志宁的意见一致。
股东何明路称,谢志宁、吕喜莲及其儿子谢昀佟三人近十年来在管理经营公司过程中,存在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应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解散公司无异议,但认为应当将公司财产清算清楚后才能注销公司。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已入选《广西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二级、三级管理人,以其内设破产团队为单位进行申报,且每家机构只能一个破产团队申报;
(二)申报的团队在全区法院范围内未结案件原则不得超过5件;团队成员人数超过20人的,案件存量上限为7件;团队成员人数超过30人的,案件存量上限为10件。固定破产团队未办结的破产案件数量达到上述上限的,管理人机构在选任时应主动告知本院,原则上不列入抽签或摇号候选管理人,但存量案件已具备结案条件,固定破产团队能提交证明材料的除外;
(三)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四)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
申报机构应将书面申报材料(含《选任清算组申报表》、《依法履职及责任承诺书》)提交或邮寄至本院指定的联系人。
(二)提交选任材料
申报机构自行编制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包含下列内容:
1.《选任清算组申报表》
2.《依法履职及责任承诺书》
3.清算组拟负责选任案件的清算团队、拟任清算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及其他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等情况材料;
4.拟负责选任案件的清算团队未办结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的类型、数量及相关情况说明;
5.拟定的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方案(含工作计划、工作思路措施、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
6.合理的报酬方案;
7.联合选任清算组的,应提交联合各中介机构的职责分工协议、报酬分配方案;
8.管理人协会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9.管理人协会对管理人机构的公示信息。
四、申报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4月3日18:00
五、选任方式
本院将从报名合格的中介机构中以抽签或者摇号的方式确定首选清算组和备选清算组。经本院指定的清算组,如无法继续完成原定工作的,由备选清算组接替。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丽峰
联系电话:0777-3685818 19907878151
联系地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政通街6号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附:
1.《选任管理人申报表》
2.《依法履职及责任承诺书》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选任 清算组申报表
申报机构名称 | |
管理人机构级别 | |
机构注册地址 | |
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团队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
团队执业人员数量 | |
团队在全区范围内未结破产、强清案件数量 | |
备注 |
附件二
依法履职及责任承诺书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本单位申请担任钦州市壮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如获指定,本单位保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忠实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同时,本单位及具体履职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如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单位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机构名称: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