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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间给的那笔2万元,是借款还是分手费?
作者:钦北区法院 庞萍  发布时间:2024-07-26 17:19:32 打印 字号: | |

恋爱中男女会互相送礼物,有时是借款,有时是赠与,也有恋爱开销。由于关系近,借贷常不打借条,但分手后,这些钱可能引起纠纷。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华某和林某从2016年开始交往,直到2018年底结束恋情。在这段关系中,华某称林某曾向借款2,用于解决个人生意资金周转问题。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这笔款项,但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借条。后来,华某试图追回这笔钱,但林某一直没有归还。于是,华某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归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林某则辩称,那2其实是华某的分手费,而非借款。他未曾向华某借过钱,并表示那些微信聊天记录并不代表的真实意思。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华某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请求林某归还2借款,华某对其出借款项的资金能力、原因、交付过程及时间等进行了合理说明并提供了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林某虽否认双方存在借贷事实却没有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双方庭审陈述及在案证据,双方构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林某作为借款人应向华某归还欠付的2款项。关于华某主张的利息问题,双方对还款时间及利息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因此法院支持利息自起诉之日起即2023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华某请求林某偿还2款项及支付相应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华某借款2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为基数,自2023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尽管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但华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林某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她的说法,因此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利息问题,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率。因此,法院判决支持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这个案件再次提醒我们,在恋爱关系中涉及金钱往来时,最好能够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借条。这样可以避免在分手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责任编辑:钦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