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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非法占用同一辆车,为何仅判一人还车?
作者:钦北区法院 庞萍  发布时间:2024-07-23 17:25:42 打印 字号: | |

两人共同非法占有同一辆车,为何判决结果却是只有一人需要归还车辆?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车辆返还的返还原物纠纷案,法院在判决中明确阐明裁判理由并给出了判决依据。

曾某名下一辆宝马牌X6型小轿车。因曾某名下实业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员工长期需要往返粤港两地,为方便员工出行,曾某公司的名义在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为涉案小轿车申领了粤港两地车牌,后将该车交由公司员工梁某等使用。梁某在内地处理公司业务期间,结识了蔡某2021年6月,蔡某梁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开走了涉案车辆,后经梁某多次催要,蔡某拒不归还。刘某蔡某系朋友关系,在蔡某开走涉案车辆后,其与蔡某共同使用涉案车辆。2023年2月15日,刘某因无证及酒后驾驶等行为致使涉案车辆被查扣,现涉案车辆扣押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交警第十大队。蔡某刘某在明知涉案车辆非自己所有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车辆据为己有,经曾某公司多次催要后仍拒不返还此,曾某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某、刘某归还车辆。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登记为曾某,蔡无权占有使用,之后蔡又将车辆交给刘某驾驶,刘某亦属于无权占有使用。刘某驾驶过程中因其违法行为导致车辆被南宁交警扣留,虽然案涉车辆仍在交警大队,但是经法院发函了解,该车的调查处理程序已经完毕,交警部门已经通知刘某去处理车辆事宜,因刘某无法提供车辆有效手续导致不能发还,并且曾某去交警部门办理发还手续时,交警部门告知曾某要与刘某友好协商督促其及时前来处理违法事宜。虽然车辆暂时不在刘某处,但是车辆是在刘某驾驶过程中被交警扣留,根据交警的回复函,刘某仍有义务去配合办理车辆的发还手续,故刘某负有向曾某返还车辆的义务,曾某请求被告刘某返还车辆,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事实,被告蔡已经未实际占有车辆,故曾某要求蔡返还车辆,法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返还两地车牌的宝马牌X6型机动车驳回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235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曾某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两被告未经曾某同意,擅自占有使用车辆,侵犯了曾某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支持曾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归还车辆。对于被告蔡某,法院认为其在案发时已不再实际占有车辆,因此驳回了曾某对蔡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钦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