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消费者网购玩具后发现商品与描述不符,进而要求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23年8月14日,裴某通过快手平台接触到李某提供的玩具批发业务,并在微信上与李某达成购买协议。李某在微信上向裴某发送一张宣传单,载明两种玩具三个套餐的具体内容,无论选择哪个套餐,都赠送价值398元的遥控X8无人机两台或者价值798元充电款式儿童摩托车一辆(二选一),同时赠送蓝牙音箱一个,音箱音频销售录音一份,一套5号玩具电池,摆摊地推广告布,地摊经验技巧。裴某选择了200个大玩具+200个发光玩具均价8元总价值3200元的玩具套餐,并通过微信分次支付了共计3200元的货款。2023年8月18日,裴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支付定金500元,备注“3200元400个玩具套餐”。在李某告知货物已发出后,裴某继续向李支付尾款2700元。然而,当裴某在8月底收到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及数量与约定不符,遂拒收货物。2024年1月9日,裴某向钦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全部货款320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共计9600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裴某通过微信向李某网购玩具,尽管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他们通过协商确认了购买事项,裴某支付了货款,李某也发送了货物。这样,双方之间实际上形成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裴某主张李某发送的货物与他们之前协商的内容不一致,因此他拒绝接收这些货物,并要求退还3200元的货款。根据裴某的主张,由于货物与协商不符,他有权在七日内退货。裴某提供的物流单据显示货物已被“退回南宁”,因此,李某有义务将3200元的货款退还给裴某。
关于李某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需承担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问题。裴某主张李某发送的货物不符合约定,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然而,裴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李某提供了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导致裴某做出了错误的购买决定。同时,裴某也没有提供证据来证实李某实际交付的货物与双方之前的协商不一致。因此,裴某提出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李某在接到法院公告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没有出席庭审,这被视为放弃了他的答辩权、质证权等相关诉讼权利。据此,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
钦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裴某货款3200元;驳回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消费者裴某网购玩具后发现质量与描述不符,与卖家李某协商无果后选择退货并索要全额退款。法院审理后支持退款请求,判决李某退还3200元。裴某还主张李某构成欺诈并要求三倍赔偿,但因缺乏证据证明欺诈行为,法院未支持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