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覃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6月至9月间,覃某利用其从事生猪买卖中介的身份,在得知生猪市场行情不佳,自己经济来源紧张的情况下,心生邪念,决定利用中介身份骗取他人的定金。其先是让他人转发一些圈养生猪的视频给自己,然后将这些视频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以此吸引潜在买家的注意力。当有买家与其取得联系后,覃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有稳定的生猪货源,以此骗取买家的信任并诱使他们交付定金购买生猪。
然而,当买家交付定金后,覃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失联,拒不归还定金。在短短三个月内,覃某通过这种手段连续诈骗了多名被害人,包括杨某、陈某、刘某真、王某等人,累计涉案金额高达3.5万元。2022年9月1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将覃某抓获。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覃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给各个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覃某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和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覃某作为一名生猪买卖中介,利用市场行情不佳的机会,通过虚构生猪货源信息,骗取被害人定金共计3.5万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覃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判决。
网络诈骗手段日新月异,虚假生猪货源信息已成为常见的诈骗手段之一。骗子通常会发布低价、高利润的虚假广告,诱使受害者支付定金。一旦收到款项,骗子便消失无踪。因此,我们必须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低价信息,核实供货商的信誉和资质,避免上当受骗。如遇可疑情况,应立即报警处理。只有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有效防范网络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