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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I 伪装+套假车到工地偷油?男子“偷”进了班房还被罚金
作者:钦北区法院 庞萍  发布时间:2024-08-27 15:44: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犯罪嫌疑人通过伪装衣物和套取假车牌的手段,潜入平陆运河工地实施盗窃案件。法院以犯盗窃罪对该男子作出判决。

黄某与广西南宁邕宁区蒲庙镇一名绰号为“老可”的男子共同商议盗窃柴油以非法获利。黄某购买了一辆猎豹越野旧车,“老可”则找来了两张假车牌用于安装在猎豹车上。“老可”还从网上购置了一套偷油设备,包括一个由电瓶驱动的油泵、一根油管和一个油袋。黄某与“老可”商议好,盗窃所得的油在出售后平分获利。

2023年12月1日和同年12月10日0时左右,黄某与“老可”驾驶猎豹越野旧车出发前往钦州市钦北区平吉镇某村平陆运河不同标段的施工现场,当时车辆悬挂的假车牌,且去程由“老可”驾驶,因担心被监控拍到,两人均佩戴了帽子、口罩,穿的衣服也进行了伪装。黄某驾驶车辆至被偷油的挖掘机渣土车旁,“老可”携带准备好的螺丝刀下车,撬开挖掘机、渣土车的油箱盖,随后将偷油的油管放入油箱,黄某启动抽油泵开始偷油。黄某与“老可”作案的两晚上,共盗窃柴油约2540升,得手后二人按原路返回。12月10日凌晨,两人偷完油后,黄某驾驶车辆返程到达青塘镇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老可”则逃匿,被盗柴油也一并被查获。经核算后,黄某两次共盗窃柴油价值19199元。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案发后黄某的家属积极联系平陆运河施工场地的被害人莫某,对其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数额较大。公诉机关对黄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鉴于黄某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综合黄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至3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黄某和同伙盗窃平路运河工地的挖掘机、渣土机的柴油价值19199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不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也触犯了法律规定。本案提醒人们,要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去努力奋斗、追求利益,这样获得的成果才是踏实和可持续的。要坚守道德底线,不被短期的利益诱惑冲昏头脑,自觉远离违法犯罪行为,为构建一个诚信、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钦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