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似美好的表象下,实则是骗子们精心设计的诈骗骗局。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以罚金3000元,同时责令黄某向被害人秦某退赔经济损失6848元。
2022年3月份,黄某得知大龄青年秦某想寻觅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友,起初她本想充当媒人撮合他人,但她身边并无合适人选。于是,她想到了朋友梅某,梅某告知她有一位从越南偷渡而来的女子“良青”,一直渴望嫁到中国。就这样,黄某和梅某打起了将“良青”介绍给秦某的主意。
4月的某天,“良青”与秦某在镇上见面,秦某见到年轻貌美的“良青”,瞬间心动不已。此后,“良青”与秦某通过微信交流,她发现秦某并非想象中那般精明,便向黄某表示不想再与秦某交往。然而,黄某却教唆“良青”继续与秦某假意周旋,并借机骗取钱财。
6月,“良青”谎称自己没有金手链,秦某毫不犹豫地拿出金戒指,交给黄某去打造手链,还支付了1500元加工费。11月,黄某又编造为“良青”购买金项链的谎言,再次从秦某处骗得6800元。而“良青”则通过转账手段,共从秦某那里骗得38248元,这些钱都被黄某和“良青”肆意挥霍一空。案发后,黄某向秦某赔偿了31400元,获得了秦某的谅解。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和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黄某教唆“良青”假意和与秦某恋爱,虚构事实,骗取秦某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结合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对其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
爱情,本应是美好而纯粹的,它能给人带来温暖、幸福和安全感。然而,不法分子以恋爱为幌子进行诈骗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他们利用人们对爱情的向往和渴望,以虚假的身份和情感投入,让受害者陷入一场看似美好的恋爱幻梦之中。这些诈骗者一旦与受害者建立联系便会展开感攻势,让受害者误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在取得受害者的信任后,便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受害者往往因为陷入爱情的盲目之中,毫不犹豫地满足对方的要求,却不知自己已经落入了诈骗的圈套。为了避免成为这种诈骗行为的受害者,我们需要保持高度的警惕,在交友过程中,要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避免与身份不明的人深入交往。同时,在涉及钱财问题时,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仔细分析、谨慎应对。如果发现自己可能遭遇了诈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