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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I 为涉黄软件引流推广,四“00后”青年被判刑
作者:钦北区法院 庞萍  发布时间:2024-09-02 16:28:50 打印 字号: | |

发布“非法引流”信息以赚取佣金,实则是“电信诈骗的帮凶”。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发布“非法引流”信息赚取佣金的案件作出了审结。4位被告人因借助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开展非法引流活动,并从中获取佣金,最终被依法判处刑罚。

2023年7月,颜某正闲适地在家中玩手机,在浏览微博内容时,意外地发现有人发布着虚假招嫖、网络约炮等不实信息。颜某怀着好奇的心情,与该信息的发布者通过微博进行了交流,进而了解到帮助涉黄APP进行推广,每成功推广到一个人下载注册,就能获得20元或25元的佣金。

随后,颜某下载了一个纸飞机APP,并在上面与上家展开交流接单。在上家的悉心指导下,颜某学会了为涉黄APP进行推广引流的巧妙方法,之后,他还将此方法传授给了自己的朋友黄某,黄某在颜某的教导下,逐渐掌握了要领,他开始在QQ频道发送引人遐想的涉黄图片,吸引人们进入他所创建的QQ群,然后在群内发布涉黄APP的下载地址,诱惑进群的游客下载、注册涉黄APP。黄某与颜某共同从事这项工作一个月后,便决定独自闯荡,他开始从纸飞机APP自行联系上家,独立接单,继续从事涉黄APP的引流、推广工作。

在获得丰厚的非法收益后,黄某不仅购置了更多的工作机,还拉拢自己的朋友曾某一同加入,并且承诺给予曾某扣除成本后所得好处费的一半。此外,黄某还招揽了同村的朋友成某一起这项工作,并按照当日的引流量给成某结算从50元到400元不等的日工资。

而颜某在黄某单干之后,为了进一步扩大非法收益,他开始在纸飞机APP上接单,然后转手派单给其他人,同时按照当日引流量抽取相应的“水钱”。

直至被查获之日,颜某因从事给涉黄APP引流、推广工作而获利高达9万元,推广注册账号数累计超过1万个;黄某则获利44442.99元,建立了数百个QQ群组,推广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3000个以上;曾某获利16622元,推广注册账号数累计超过1000个;成某也收获了8080元的收益,推广注册账号数同样累计超过1000个。

2023年10月28日,公安民警黄某、曾某、成某、颜某抓获。四位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曾某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并推广涉黄网站链接,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黄曾某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颜、黄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曾某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成某属于从犯等从轻处罚情节。

最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法院以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颜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曾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颜退出的非法所得60000元,黄退出的非法所得20000元,曾某退出的非法所得16622元,成某退出的非法所得808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颜非法所得3万元,黄非法所得24442.9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非法引流”是诈骗的“前菜”,骗子通过黄色网站、短信、交友软件等发布虚假“约炮”广告,通过下载诈骗APP或拉进群聊,诱导受害人完成任务即可享受色情服务还可赚钱为由诱饵,不断诱导受害人加大投入。我们要自洁自律自爱,网络招已经成为刷单诈骗的引流方式,不要贪图蝇头小利、不要浏览色情网站、不要点击不明链接、不要下载非官方APP。此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财富是用双手创造出来的,不要触碰法律红线,不要赚“不义之财”。否则,钱没赚到,还会惹来牢狱之灾。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钦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