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以案说法 上班途中因路面坑洼摔伤,算不算工伤?法院判了
作者:钦北区法院 庞萍  发布时间:2024-10-12 10:11: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此问题的工伤保险资格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作出了判决,支持了人社部门员工因上班途中路面坑洼摔伤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回顾:2023年8月1日,纪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公司物流部工作,其工作区域覆盖公司注册地、客户注册地及客户指定工作地。同年8月14日晚,纪某在前往某劳务公司指定的公司码头上班,因路面坑洼不平导致摩托车失控摔倒,遭受了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等在内的多处严重伤害。尽管交警部门认定纪某驾驶的摩托车存在报废问题并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纪某及其公司均认为此次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且路面不平是主要原因,应属于工伤范畴。

争议焦点:劳务公司随后向人社局提出了纪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经过调查核实后,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纪某对此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认定为工伤。而在此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纪某在上班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纪某虽然是在上班途中受伤,但并未到达工作岗位并履行工作职责,因此也不符合第一种工伤认定情形,且由于他负事故全部责任,也不符合第二种情形。据此,法院认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纪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钦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