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信息时代,每一份证明、每一纸文凭,都如同开启梦想之门的金钥匙。然而,你是否曾审视过,这些“金钥匙”是否真实可靠?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涉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件,假证买卖,皆属违法,稍有不慎,“假”便可能转化为“刑”。
回溯至2018年,朱某在钦州市的偏远街巷中,悄然张贴起办证的小广告,这些广告如同潜藏的诱惑,诱使那些急于求成或心存侥幸的人步入歧途。通过微信,朱某与那些渴望获得假证件的“客户”建立起秘密联系。他精心收集每个人的照片和信息,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然后按照客户需求,将制作好的假证件通过顺风车、邮寄等多种方式交付给客户。
随着时间的推移,朱某的“业务”越做越大,甚至将制作假证的“重任”委托给了郭某。而到了2023年,为了满足制作假护照这一更高难度的需求,朱某不惜亲自前往深圳,购买了一台激光打印机,将其运回钦州,在钦州某市场附近的一间不起眼的出租屋里,开始了更加精细的伪造工作。
从驾驶证到离婚证,从高中毕业证到各种资格证书,朱某几乎无所不能,只要客户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其中,有急于开车却未通过驾考的阿明,为了那本“得来全不费工夫”的驾驶证;有因婚姻破裂而试图逃避现实的阿昭,换来了一本虚假的离婚证;还有渴望提升学历却不愿努力的阿力,以及频繁需要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书、工程师证、公司公章的阿海、阿庭等人,这些人花钱买证费用合计11570元,他们各自怀揣着不同的目的,成为了朱某非法生意中的一环。该案开庭后,朱某已全部退出如上违法所得。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朱某向法院退出的违法所得115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制售假证假章类违法犯罪案件多发,犯罪链条产业化、制假种类多元化、销售渠道网络化发展趋势明显,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而且可能成为其他犯罪产业链条上的一环,为诈骗、洗钱、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
伪造、买卖假证件的行为不仅损害社会诚信体系,还会扰乱公共秩序,属于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在生活中需要办理证件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向国家机关申办获取。切勿因一时的投机取巧而陷入违法的泥潭,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