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品尝到餐桌上那鲜香四溢的鸡爪、牛杂,是否都让你回味无穷?然而,正是这种美味,使得食品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关乎每个人的健康,更要求我们时刻保持警惕,坚决抵制并严厉打击一切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行为。近日,钦州市钦北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走私案,涉案的货物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再熟悉不过的鸡爪、牛杂。
李某,一个普通的钦州市民,因为一时贪念走上了走私的歧途。2023年8月起,李某开始利用自己的小轿车,纠集他人帮助他人运输从越南走私入境的鸡爪、牛杂等冻品。这些冻品数量惊人,共计约12.692吨,而李某也因此获利15000元。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2023年9月14日,李某和张某在运输走私冻品牛杂到达钦州市钦北区大直镇时,被钦州市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扣押了他们的车辆及走私冻品,并进行了称量和鉴定。结果显示,两辆小轿车上的冻品牛杂分别重1.012吨和1.02吨,价值分别为27844元和28050元。李某的走私行为并未因此结束。在车辆被扣押后,他甚至还从同伙“四少”那里获得了8000元的赔付,试图弥补自己的损失。然而,这些都无法掩盖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3年10月18日,李某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沙埠街被公安民警抓获。面对法律的威严,他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还退出了违法所得23000元,并预存了6000元用于缴纳罚金。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其具有从犯、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其走私的次数、吨数及获利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退出的违法所得2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两台小轿车,予以没收,其他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151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因一时贪念,从越南走私大量未经检验检疫的冻品入境,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食品未经严格检验,可能携带病毒、细菌,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作为消费者,我们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避免购买来源不明、价格异常低廉的产品。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健康,我们不能因为一时的贪念或疏忽大意而置自己于危险之中。同时,这起案件也警示那些试图通过走私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人,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